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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增多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6:18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效能日益显现,违法占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逐年增多,给法院非诉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2006年以来,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非诉行政案449件,其中,土地类就有109件,占非诉行政案的24.28%,上升势头十分明显。为切实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结合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实际,就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作以下分析,以期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严守土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

  一、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该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案件169件,其中,土地类6件,占非诉行政案件3.55%;2007共受理非诉行政案件108件,其中,土地类7件,占非诉行政案件6.48%;2008年共受理非诉行政案件77件,其中,土地类9件,占非诉行政案件11.68%;2009年1月至5月,该院己受理非诉行政案件95件,土地类87件,占非诉行政案件91.58%.如图所示:

  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行政相对人相对集中。主要是农村个人、乡镇政府、村委、私营企业等;二是被侵占土地性质多样化。矿产资源开采占地频发。2006年和2008年,各有6件涉案土地分别为南部山区含铁辉长岩开采违法占地、河沙开采违法占地;招商引资项目违法占地集中。2007年,除1件为农村养殖占地外,其他6件均为招商引资项目占地;农村个人违法占地严重。2009年,95件非诉行政案件中有87件为农村个人建设占地;三是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随着城乡违法占有、使用土地情况愈演愈烈,以非诉执行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从零星式向井喷式增长。2009年1—5月,该院非诉行政案件共95件,土地类就达87件,占非诉行政案件91.58%.;四是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到法院申请执行的非诉土地行政案件,一般都是通过土地部门按程序处理,并经过漫长的过程,往往案件到法院后,违法使用土地已成实事。木已成舟,再加之被执行人的抵触、行政制约、执行力量不足等因素,执行难度越来越大。

  二、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增多的原因

  以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所涉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私营业主无序开采矿产资源。受到利益驱使,一些私营业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圈地堆砂、垄断经销等手段,大肆滥采辉长岩、河砂等矿产资源,污染了环境、破坏了土地,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为有力打击无序开采行为,县委、县政府决心对其进行关停,矿业主拒不履行政府决定,导致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增多。

  (二)乡镇政府、村委违法占用土地。一些乡镇和村委为了招商引资,不惜牺牲稀有的土地资源,带头违法占用土地搞开发、建企业,上项目,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增多。

  (三)农村个人无证建房问题严重。由于小城镇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使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减少,农村个人住宅建房难以报批,致使大量住宅房屋建在基本农田里。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国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强制执行权。决定权与执行权的两权分离,使得国土部门在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遇到阻力时束手无策,只能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导致土地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增多。

  三、做好土地执法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充分认识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体会到土地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彻底改变即得利益观念,杜绝短视行为。

  (二)健全查处机制,增加违法成本。对土地违法犯罪分子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法律惩处力度,触犯刑事法律的,要严惩不怠,以儆效尤。

  (三)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率。这类案件涉及面广,矛盾交织,政策性强,执行人员要了解有关政策方针,讲究执行方法和艺术,特别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利用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人力物力资源,以及对被执行人较为熟悉的优势,让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协助,形成执行合力,便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健全法律法规,弥补法治漏洞。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国土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土地执法部门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建立正常的巡查制度,加大土地普查力度,完善应对处理机制,对准备建设及正在建设中的违法项目要严格执法,该拆除的及时拆除,不留后患。

  (六)土地利用要做到规划先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克服以罚代管、以收费代替规划的倾向。

  (七)强化土地节约意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确保总量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严禁闲置土地。特别是对形成的大量无人居住的“空壳村”,进行统一规划和改造,以盘活大量闲置宅基地。同时,要建立耕地保护考核体系,实行重奖重罚,严格责任追究。(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郑志伟 杨杰)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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