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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作了详解。
热点一:税务机关如何强化征管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管理?
答: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始终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2003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逐步推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要求高收入者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对高收入者实施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还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一是推进全员全额管理。二是在推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基础上,逐步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起档案,截至去年底,建立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已经达到1137万人,有效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同时积极推进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
热点二: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一半多,正常否?
答:受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工资收入增长较快、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等综合因素影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半略多一点是正常的,与个人所得税税源状况相符。
热点三:如何看待“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体现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说法?
答: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
由此可见: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今年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缴纳税款所占份额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热点四:对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如二手房交易所得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答: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免税政策:
一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三是除上述情形外的,纳税人就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售房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与按净收入的20%征收,其税负是差不多的。
热点五:近年来,购买企业债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债发行时说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没说。个人取得企业债利息收入到底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利息所得,包括持有企业债券所得到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实施以来虽经3次修订,但从来没有改变过对企业债券利息征税的规定。因此,个人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买企业债券时,无论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有没有说明或者承销商有没有告知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时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单位在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兑付利息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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