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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38

近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案,叶某卖房十多年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输了官司。

 1992年11月,吴某与叶某经双方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叶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卖予吴某,吴某当即付清房款。次年2月份,叶某交付房屋,吴某入住。然而,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叶某却借故不交房产证,也不协助吴某办理产权手续,吴某无奈之下,只得于2005年10月,将原房主叶某告上法院,要求卖主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有效,被告叶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吴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提示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常常引发纠纷,其中房主“一房二卖”及房主卖房后反悔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将房产及早过户是减少此类矛盾的必要手段和方式。

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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