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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2009年9月6日,作为全村几十户村民的代表,信阳市息县曹黄林乡李店村塘堆村村民小组组长卢少华等为代表的4位农民,从信阳市中级法院法官手中接过了土地误耕损失费、复耕费合计人民币9万元,他们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紧紧握住了承办法官的手,连声说:“是人民法院为我们老百姓做主啊!感谢法官,感谢法院,感谢党……”。为此,一起因修路临时占用耕地引发的长达5年的上访、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未果的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0年7月17日,息县曹黄林乡李店村委会与罗山县公路局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地协议。协议约定,罗山县公路局租用李店村塘堆村民组14.5亩的耕地用作拌和场,罗山县公路局按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补偿村民的损失。协议同时约定,在施工完毕后,罗山县公路局应将拌和场的杂物清除,以利村民复耕。2002年4月22日,罗山县公路局在施工完毕准备撤离拌和场时,塘堆村民组以罗山县公路局未履行协议为由,阻止其撤离设备,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当地派出所、水利站的主持调解下,罗山公路局又与村民补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甲方为罗山公路工程处(没有加盖公章)但代表甲方签字的有罗山县公路局工作人员陈章振,该协议约定,罗山县公路工程处在施工机械撤离拌料场后,务派机械对拌料场进行清除,保证在同月30日前将拌料场清理干净,并将土地深挖20cm深,以便复耕。但是,罗山县公路局没有完全履行协议,致使该片耕地荒芜长达7年之久,事情发生后,塘堆村民组的村民便开始了长达5年时间的上访之路。上访期间多次找到大队、乡政府解决无果,又找到县里,一直找到国务院信访局。
无奈之下,2006年11月,塘堆村民组一纸诉状将罗山县公路局与李店村委会告上法庭,息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山县公路局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以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息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重审时追加原罗山公路工程处(即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为被告。并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罗山县振发路桥有限公司、被告罗山县公路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塘堆村民组清理、复耕、挖松拌料场20cm的费用120587元,并赔偿原告拌和场不能耕种所造成的损失29000元,两项合计149587元,被告息县曹黄林乡李店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罗山县公路局均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和认定事实有误,所作判决不合法,不公正,原审原告将自己故意抛荒弃耕的作为后果无理的推给一个与其毫不相干的上诉人的做法,完全是无理取闹,并且,原审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从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7)息民初审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不能成立的诉请。
此案来到二审法院后,审理此案的信阳中院民三庭法官高度重视,于2009年6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诉人罗山县振发路桥有限公司、罗山县公路局在2002年4月22日从拌和场撤离机械设备和人员时没有按照最初的协议履行清理场地交付耕作之责,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后经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介入达成清理复耕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罗山县公路工程处在施工机械撤离拌和场后,务派机械对拌和场进行清除,保证在同月30日前将拌料场清理干净,并将土地深挖20cm深,以便复耕。上诉人才得以撤离,撤离后罗山县公路局曾派人及车辆对拌和场作了部分清理,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清理,塘堆村民组多次要求原审被告罗山县公路局履行协议把拌和场清理干净进行复耕,但均无结果,为此,被上诉人塘堆村民组开始了长达5年的上访,一直找到国务院信访局。国务院信访局为此事做过专门批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判决和认定事实有误,所作判决不合法、不公正,并认为原审原告属于无理取闹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请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不能成立,对于由息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复耕费120587元的评估鉴定,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提出异议。鉴于此案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纠纷时间长,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因此,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在请示相关领导后决定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审结此案。为此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向其讲述法律道理。在多次耐心的调解下,双方终于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上诉人罗山县公路局在原一审判决的误耕损失费29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000元,即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息县曹黄林乡李店村塘堆村民组误耕费等各项损失35000元;二上诉人在签收本调解书后15日内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2002年4月22日签订的《清理拌和场协议》继续履行复耕义务,被上诉人予以配合。
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原调解协议第二项“二上诉人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2002年4月22日签订的《清理拌和场协议》继续履行复耕义务,被上诉人予以配合”,变更为由执行申请人息县曹黄林乡李店村塘堆村民组自行履行复耕义务,二被申请人支付复耕费55000元,于本和解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至此,一起因临时占用耕地而引起的长达7年之久的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之际,全体干警始终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按照省高院张立勇院长的要求,把调解看成是高质量的审判,通过调解化解了大量复杂的矛盾纠纷,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作出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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