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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易埋下购房面积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03

  购房面积纠纷一直是近年来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购房者往往由于签订合同时的疏忽为后期面积误差问题的解决埋下了隐患。

  购房合同埋下面积纠纷

  “目前在我市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的约定,逾半数的合同约定为‘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近日在采访中,市产权监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多数的房屋面积纠纷都是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面积出现误差的约定不清造成的。

  在我市,购房者购买的绝大多数商品房都是期房,因此就要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其中比较常见和突出的问题就是房屋面积误差。通常房屋实际面积和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而这种误差从技术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开发商的恶意行为。对于购房者来说,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关键在于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理约定解决误差的方式。

  出现面积纠纷如何处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房屋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一种则是将面积误差比约定为±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购房者往往会认为“多退少补”谁也不吃亏,而忽略对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殊不知开发商暗藏玄机,引来无谓的购房纠纷。一旦以“产权部门核定的房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进行约定,无论房屋面积出现多大的偏差,购房者也只有“哑巴吃黄连”。对此,典正律师事务所卢安龙律师认为,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购房纠纷,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时,最好不要选择自行约订的方式。

  延伸阅读:

  购买期房注意面积问题

  《合同法》第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要防止面积纠纷,关键是订好合同。期房最大的特征是在预售合同订立时,房屋所有权并未现实存在,有关房屋状况只能体现在图纸上,这样,使得按图纸预测的建筑面积和竣工后现场实测的建筑面积常有误差。而预售商品格又往往是按图纸预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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