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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的效力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57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继承纠纷案,按照被继承人最后的书面遗嘱,确定了各遗产继承者的应得份额。
被继承人马某俊、李某美有三子一女,遗有大小房屋各一套,以及存款20万元。2000年,他们曾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财产作了分配,但未实际分割。2007年2月,马某俊又立下内容为“财产全权交妻子处理”的书面遗嘱。马某俊去世后,李某美又立下内容为“大房子老三、老四平分;小房子给大孙子。我所有的钱给老大”的书面遗嘱。2007年12月,李某美病故后,几个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直至闹上法庭。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马某俊、李某美虽于2000年以书面遗嘱形式对其财产作了分配,但此后又重新以书面遗嘱形式对其财产另行作了安排。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告(大儿子)要求按照母亲最后立下的遗嘱继承遗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李某美最后立下的那份遗嘱进行分割继承。
说法: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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