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 >> 房产继承纠纷 >> 正文

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同样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49

  一份罕见的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在遗嘱的主人、孤老沈某荣病故半年后引出了一起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沈某荣71岁的弟弟沈某以“遗嘱无效”为由,将侄子、侄孙等6人告上了法庭。虹口区法院上周末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电脑打印遗嘱。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遗嘱用电脑打印

  遗嘱的主人沈某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早年虽育有一养女,后因故解除了与养女的关系。晚年的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使沈某荣的身体大不如前。

  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某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

  去年2月下旬,沈某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某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弟弟要求继承遗产

  因沈某荣的大哥早已故世,其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某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某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可打印遗嘱

  虹口区法院上周末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沈某荣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沈某荣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原告称遗嘱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继承沈某荣遗产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

  6名被告的代理人、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瑶棋在一审判决后认为,随着电脑的普及,以电脑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将越来越多,虹口法院将有本人签字的打印遗嘱同样视为自书遗嘱,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判例。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