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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撤销遗嘱 儿媳为房产告上法庭
这是一起婆媳之间因争夺房产权而引发的官司。事情缘于两年前,当时婆婆立下遗嘱,称其将来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产权房遗留给指定的儿子。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1月15日,该名被指定的继承人在出差途中因故身亡,死者之妻也因生活琐事与婆婆发生纠纷。考虑到今后生活起居问题,婆婆撤销原立遗嘱。这下儿媳有意见了,事情闹到了法院。
现年79岁的钟敏老人早年参加革命,现居住在南昌市某干休所。1999年,钟敏以自己的工龄和已故丈夫祝琼的军龄参加部分产权房屋改革,购得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87号15栋三楼一套住房,购房款16300元是小儿子祝鸣缴纳的。之后,由于军队房屋产权不便过户,故该房屋产权仍是钟敏的姓名。考虑到丈夫身故后自己一直与小儿子祝鸣及媳妇一家生活在一起,购房之款也是祝鸣所出,钟敏决定房屋由祝鸣继承。为防后患,钟敏立下遗嘱,确认了其去世之后现住房屋属于她的份额遗留给儿子祝鸣。此份遗嘱经过南昌市公证处公证。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程群认为,诉争房屋自其丈夫出资购买后,其夫妻一直使用该房,且自己的婆婆有书面承诺和遗嘱公证,人民法院应该考虑被告遗嘱的自愿性,确认该争议房的事实产权人为程群所有。针对媳妇的说法,钟敏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她辩解,小儿子生前仅出了部分购房款,而且她将自己的部分房产遗嘱给小儿子继承是有附带条件的,即小儿子必须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其百年之后属于她名下的房产才能由小儿子继承。现在继承人先于其死亡,其今后的生活起居需要其他子女照顾,因此,才撤销原立遗嘱。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钟敏自立遗嘱将其名下份内房产由原告丈夫继承,但该遗嘱的前提是,原告丈夫必须照顾被告的生活起居,由于这一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原告丈夫的死亡而不可能实现,事后又由于原、被告双方因关系不和以致不能在一起居住,被告钟敏对其个人的财产重新进行处置,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程群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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