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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钱房产商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
由于房价的上涨,开发商为了一套房子多卖几万块钱,置诚信于不顾,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另卖他人,近日被业主告上法庭,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1赔偿。
原告王某于2006年7月31日与被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以394826元的总价款预购面积147.2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并于2006年9月21日交纳定金5000元及房款38982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专用收据一份。然而,原告王某至今未收到定购的房屋,后来得知已由于房价上涨,被告于2007年7月,已将原告定购的房屋以44.8万余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中包含了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标的即房屋、数量即一套、价款、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上述约定的内容基本具备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件,已经形成了具有实质内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在该合同书第六条明确约定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全额交纳了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受人的义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购房款并出具专用收据,表明被告亦确认了原告履行商品房买受人义务的行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届满后,被告不仅没有将原告预定的商品房予以交付,反而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定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办理了所有权证书,导致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394826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王某394286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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