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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起纠纷 八旬老母状告亲生子女
俗话说,孩子是爹娘的心头肉,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然而,家住厦门思明区的81岁的胡某华老人(化名)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三个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五十多年前,胡某华和周某军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下两子一女。1999年,周某军购买了位于厦门金尚小区的一套房屋,此后老两口一直居住在这里。2004年6月3日,周某军因衰老突然死亡,没来得及留下任何遗嘱。
周某军走后,其名下的房屋成了关注的焦点。然而不久,胡某华突然以不承担赡养责任为由,把自己的三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分割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胡某华认为,这套房子属她与周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50%的产权应归属她。至于另外50%的产权应由她与她的三个子女共同分割。但由于她现在疾病缠身,三个子女又没有实际承担赡养她的责任,因此,请求再多分一些房屋所有权。
对于老母亲的做法,长子周某反应最强烈。周某说,其实当初单位分房子给父亲时,父亲根本没有购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妹妹周西提出一个某议,那就是“三兄妹中谁有能力出钱购买及装修,这套房子以后就归谁”,这个某议得到全家人的一致同意。1999年8月24日,在周某的筹措下,父亲的新房子终于装修完毕。1999年10月5日,一家人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今后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周某所有。
周某有关当初签协议的说法,却没有得到母亲以及弟弟妹妹的承认。他们要求对周某提供的协议书落款中的签名是否属他们本人进行鉴定。
2007年11月28日及2008年6月10日,经湖里区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相关鉴定结论,协议书上胡某华及其长女周西、次子周南的签名笔迹均倾向认为是本人签名。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胡某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胡某华作为三被告的母亲,仍旧可以居住在诉争房内,此亦被告周某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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