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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缴纳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8:39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开发费用扣除等问题,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关于收入确认,《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开发费用扣除方面,《通知》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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