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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产纠纷,司法能动但不能为一方当事人而“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12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共11条的审判指导性文件,被称作是最高法院在当前形势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对“当前形势”,时下仍是众说纷坛。媒体上充斥着真真假假的信息,时而是房价跳水,时而又说房价只是在“做俯卧撑”,近来还传出越来越多的城市出现抢房潮的消息。如有报道称,上海目前的存量房只够卖3至6个月,南京近日则出现了千名客户连夜排队抢房的壮观景象,而杭州的存量房据说已差不多销售一空了……这些信息的背后,固然有资本对于舆论信息导向的影响,也有政府施加援手意在托市的影子。但事实就是事实,在信息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虚假信息很难长时间遮蔽真相。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出台的背景解读中,为我们从一个侧面解读出金融危机之下真实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既有生态。

据披露,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房地产民事案件118564件,同比上升11.93%。今年1至6月份,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民事案件67294件,同比上升10.58%。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从纠纷解决的终端反观房地产市场,看到的景况似乎不是莺歌燕舞、抢房潮不断,而是交易市场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退地潮、停建潮、断供潮、退房潮。正是这“四潮”导致了房地产案件在数量上迅猛攀升,成为金融危机影响下增幅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

与开发商等关联企业发布的市场信息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市场信息比起来,相对超脱于房地产市场利益之外的法院基于案件受理数的统计分析,显得更为真实,可信度也更高。但不要以为最高法院发布此“意见”是来拆房地产市场的台的。相反,“意见”处心积虑地为房地产企业谋“利益”。比如“意见”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从这些具体的司法政策导向意见中不难看出,法院更为关注的,是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所以才有“放水养鱼”之语。在法院的眼里,房地产企业才是他们要养的鱼,而倾向于房地产企业的“意见”就是水。虽然“意见”也强调“妥善审理”,并言及要“避免购房人的损失扩大”。但诉讼有两造,双方当事人将纠纷闹到了号称维护正义最后防线的法院,可见调解的可能性已经不大,而且利益分歧难以协商,需要依法裁断。 “意见”站在开发商的角度,强调在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中,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我们知道,在房地产市场一片红火的时候,购房户因经济困难而不能按时交付房款的并不少见,但从未见过法院为购房户出台过倾斜性的“意见”。即便在这份《意见》中,我们也没有看到若购房户发生断供的情况时,要求各级法院“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或者允许购房户解除合同,并“依法合理调整违法约数额”。

面对金融危机,司法机关以能动主义的姿态为市场主体积极提供司法保障,是值得鼓励的。但要提醒的是,司法能动不能为一方当事人而“动”,否则,“公正”这道司法的基石就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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