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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败诉产权证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7:33

  年过六旬的两兄妹争房产,由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由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再审等数次判决、撤销,历时7年妹妹终于取得了第一阶段的胜诉,法院认定哥哥已取得的房产证无效。

  哥哥已取得房产证

  妹妹败诉

  今年60岁的王某梅自2003年开始与其73岁的哥哥王某国打官司,为的是由谁作为去世的父亲生前承租的公产房的续租人。

  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第二次二审等程序,判决结果是原告王某梅败诉。原来,在法院一审开庭之前,被告通过享受公产房“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讼争房屋。两审法院的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均一致裁定,因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某确,该房屋以前的承租权纠纷不能再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

  指令再审

  王某梅不服判决委托天津英联律师事务所杨国森律师代理该案,2005年4月,王某梅以“发证行为违法”为由,将某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王某国持有的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同年8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区房管局败诉,撤销向王某国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区房管局不服区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判决区房管局胜诉,且该判决为生效的终审判决。此后,王某国就以持有产权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腾房之诉。与此同时,王某梅向法院申请再审,又经过了整整3年的时间,2009年7月,市高级法院终于作出了《行政裁定书》,指令该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行政诉讼胜诉

  产权证被撤销

  市高级法院下达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后,2010年7月法院经过再审后作出判决:持有的讼争房屋产权证,再次被法院依法撤销。

  法官说法: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讼争房屋的产权是由承租权变更而来,只有讼争房屋的承租人才有权购买承租房屋的产权。而王某国在申请办理购买手续时,虽已成为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但此时王某梅已就讼争房屋提起确认承租权的诉讼,在区房管局颁发房屋产权证时,讼争房屋的承租人因民事确权的诉讼为不确定状态。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应暂缓颁发。在讼争房屋仍在民事确权诉讼期间,区房管局不应发放讼争房屋产权证。(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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