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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无房产证
二手房交易无房产证
房价居高不下,二手房买卖日趋活跃。买卖中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4年前,一桩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竟成了昔日三个好友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日前,井陉矿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判决。
2004年5月30日,当时还是夫妻的马某和康某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以6.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坐落在井陉矿务局的一套住房卖给乙方;甲方负责给乙方办妥房产证过户手续,一切费用甲方负担;乙方向甲方交款后,甲方将楼房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协议签订后,马某、康某在刘某交付了6.6万元房款后,交付了房屋,但未能给刘某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在刘某的一再催要下,马某、康某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房产证的凭据。
2007年,刘某听说自己购买的房子要拆迁,可自己手里没有任何权利凭证,就要求马某、康某为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时的马某、康某已经离婚。由于马某、康某在向其前房主购房时,前房主并未给自己办理产权证,所以马某、康某无法为刘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康某二人返还购房款6.6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万元。马某、康某则辩称,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某的诉求应当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被告的买卖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二被告未对该房屋进行登记,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所以买卖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房屋,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6.6万元。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明知自己没有所买卖房屋的产权证书,却仍在协议中明确承诺负责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承担过户费用,在原告交款后未能将楼房产权证件交给原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二被告。二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为房屋的现价与双方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在双方对现房屋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委托专门评估机构对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其价格为8.6万元。确定马某、康某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原告付被告6.6万元购房款后,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故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二被告在将楼房卖给原告时双方为夫妻关系,二人应对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及赔偿款相互负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康某返还刘某购房款6.6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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