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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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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缴纳购房款,开发商按照约定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后,双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日期,共同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如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者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建成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之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如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如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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