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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别人名字产权人能否要回房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36
房产证登记别人名字产权人能否要回房子?
家住北京市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宋某、王某是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妇。1992年,宋某一家原租住的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两间公房遇拆迁,按政策规定,宋某夫妇与女儿三人一起被安置到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1号楼的一套房屋内,并领取了相应的搬家补助、周转房费用等。之后宋某一家缴纳了回迁购房款、补交款以及公共维修基金,取得了准住证明。在办理回迁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由于宋某夫妇的单位均不提供供暖费,而宋某女儿的单位能解决供暖费,经三人协商后向崇文区房管局申请将原登记的产权人宋某变更为其女儿。现宋某夫妇认为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矛盾。因夫妇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为能“以房养病”,遂将女儿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诉争房屋所有权为两原告和被告三人共同所有。
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第33条、34条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宋某、王某与被告三人共同所有。
本案实际涉及到我国物权法中的两个很重要的问题。
其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和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就是所谓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
(摘自5月19日《人民政协报》王雄光孟宪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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