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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子女名贷款买房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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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是老夫妇以儿子的名义贷款买的房,还是如儿媳所说,是老夫妇在小两口结婚前给儿子置办的婚房?儿子因病去世后,七旬老夫妇和儿媳因为这套房产闹上了法庭。日前,这起财产纠纷案经过二审已得出结论。
近年来,老人以儿女名义买房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如何避免这种“房产大战”?本报请来律师为您支招儿。
典型案例
以二儿子名义贷款买房
儿死后与儿媳对簿公堂
原告老夫妇的老先生现年72岁,老太太68岁。因房产纠纷,他们携大儿子将二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
原告方诉称,1999年10月,他们全家决定购房,因为二老年纪较大,大儿子又患有精神疾病赋闲在家(患病前曾有收入),当时便以未婚的二儿子名义购买了位于武清区杨村的房产一套。买房时,老人以家庭存款交纳了首付款100800余元,后期的月供均由老两口如期到银行交纳。
2000年5月,二儿子与张平(化名)结婚,小两口到新房居住,去年4月,二子因病去世,因认为儿子去世后二儿媳将房门换锁,将房屋据为己有,二老携长子将儿媳与孙女一并告上法庭,诉求法院认定老人全家出资以二子名义购房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这套房产归老人一家所有。
采访中,老先生称,诉争房的首付款是全家的积蓄,后期的月供是自己和老伴儿交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证明。二儿子结婚前,他们曾当着亲朋的面跟二儿子和儿媳提出房屋虽是给小两口结婚居住,但只是借住关系,日后小两口有经济能力了还应自己买房。“当时他们也都同意了才住进去的,没想到现在闹成这样。”对于现在的僵局,老先生显得颇为无奈。
庭审中,被告二儿媳辩称,诉争房屋并非老人所述是借住关系,而是老人为儿子购置的婚房,根据相关法律,即使由二老出资购买,也应视为其夫的婚前个人财产。现丈夫去世,这套房产应以丈夫遗产的名义,按比例与老人共同继承。
【一审判决】
为老人全家共有财产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买房时二位老人已经退休,长子没有固定工作,以二子名义购买的事实,同时查清买房时使用了老人二子的住房公积金42000元,首付款为家庭积蓄交纳,余款为老人交纳,现房贷已经全部还清等事实。
根据购房、还款票据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该房虽为老人二子结婚后居住,但应视为老人全家的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家庭全体成员(老人与两个儿子)按比例分割。其二子分得的部分应视为二子的遗产,由老人与二儿媳、孙女继承。
鉴于诉争房屋市值30万元,法院判令两位老人和二子每人享有8万元,长子由于患病后没有固定收入,享有6万元。对于二子享有的8万元,法院判令此遗产由二老和儿媳、孙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万元。
【二审判决】
视为其子个人遗产
判决得出后,二儿媳不服,携女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购置于死者结婚前,产权证也载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死者一人,仅以两位老人提供的购房票据、还款凭证等证据即认定房屋为老人全家的共同财产,此做法的法律依据不足。
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父母为双方购房用于结婚之用,除非有明确表示,否则该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认定了诉争房屋为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判令该房产由死者的妻子与父母共同继承,由于死者女儿尚未成年,予以照顾。
由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诉争房屋判给老人的儿媳与孙女共同居住,由居住人给付老人应得遗产10万元。得到终审判决后,老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申诉。
律师析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亲人名义贷款买房,后又因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房地产,用法律术语讲就是《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地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那么,《物权法》对于这种以他人名义贷款买房的情况又是如此认定的呢?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王律师介绍,按照我国刚刚实施的《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按照《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即产权证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凭证,具有对抗其他一切证据的效力,即其他任何证据均不能否定房屋所有权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所有的事实。即使所有权人本人否认,如果不能得到利害关系人的认可,仍然不足以否定权属证书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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