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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房产纠纷 乔红霞再陷“官司门”
从原告到被告,从无期徒刑到无端羁押,十年来乔某因与青岛澳柯玛公司经济纠纷案而备受社会关注。近日,在“青岛案”有了结果之后,在公众视野中消失数年的乔某又因数百万元的房产纠纷,不得不在兰州再次打起官司。十年后缘何再度成为原告而身陷“官司门”?十年里乔某“忙”了一个官司,接下来,乔某是否又要打官司十年?
签约投资 暗埋祸端
“我2002年投资联建的一处房产,在等待交钥匙、办房产证的过程中,却被甲方省残联于2002年11月18日卖给了赛亚公司,也就是当年我被青岛公安带走的两个月后。”据乔某介绍,2002年年初,她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互诉的经济纠纷,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其胜诉并得到对方150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而告一段落。但当时乔经营的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生意一度陷入谷底。再度让公司正常运转起来,成为乔考虑的首要。
在朋友的介绍下,乔某认识了鲁某伟,而鲁当时正在和甘肃省残联联建一个项目——投资632.5万元开发省残联综合楼一楼(面积1150平方米)。但鲁在出资120万元后,却因银行贷款没有下来而使项目搁置下来。这时,鲁和乔通过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决定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完成这项投资。
“毕竟,这个项目的良好收效是可以预见的。当时我们商定,以我为主和省残联签订联建合同,鲁120万元的出资归于我们这方的投资,这笔款以后按比例进行分成。同时我考虑到青岛方面的官司还没有完全结束,为了避免麻烦,委托我的表弟贾喜财在合同书上签了字。此外按照省残联‘联建应和建设进度相符’的要求,合同签订日期被提前到了‘2000年10月18日’(实际时间为2002年3月底)。”乔某介绍,合同顺利签订之后,她先后出资311.5万元支付给省残联,加上鲁的120万元,已如约履行了其97%的义务(合同总价款的68%),随后就等省残联给他们办好产权证、交钥匙给房子(按照合同约定,省残联应在一个多月后的2002年5月15日交房、2002年6月30日给乔办好产权证),再付余款。
千里取证 死人“说话”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乔某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青岛警方遂于9月3日从兰州带走了乔,青岛检方也于同年11月5日批捕了她,后向青岛中院提起公诉。2007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给出“取保候审期间届满”的理由后,解除了对乔某的人身限制,乔随之在被“监禁”了4年零9个多月后恢复了自由之身。然而,重获自由的轻松愉悦并没在她身上停驻许久。
“我出资买的房产,岂能‘一女两嫁’卖给别人?!那可是我的身家性命呀!”然而在重证据的法律面前,仅有怒气显然行不通——如何证明是自己的合法所得,怎样取得相应证据等等难题,随之全部摆在了乔某的面前。
“我所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要合伙人鲁某伟证实,我方所出资金是431.5万元。但是,在我回到兰州之前,鲁已病世。”乔说,为此,她找到省残联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求对联建事宜给一个说法。陈当时表态:残联可以将乔方投资的联建款分几次退还。同时以“理事长决定的”为由,拒绝了乔提出的投资回报要求。
无奈之下,乔提出写个证明,按事实表明当时怎样签约、如何付款的。次日,经省残联理事长同意,乔拿到了这一证明。随后,乔直奔天津,找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的负责人,几经周折复印出鲁某伟接受青岛公安询问时的笔录。这份笔录详细记录了乔某方和省残联合同形成的过程和付款情况。
“笔录强有力地说明120万元就是联建款。而残联的态度非常明显,就是想退给投资款本金来打发我。但我多年来几百万元的投资,怎么说退就能退呢?他们的态度,一下子把我逼上了诉讼之路。”2007年11月12日,乔一纸诉状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8日,兰州市中院经审理在认定了乔某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后,认为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省残联支付了约占总投资额70%的房款431.5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有权取得合同的对价。被告应按合同向乔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证书,并承担占用乔某联建款311.5万元期间的利息。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省残联与第三人赛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在60日内给乔某办理产权证、赛亚公司在60日内将房产腾交给原告,被告支付原告311.5万元利息;乔某在收到产权证后30天内,向被告支付下剩联建款321万元。同时驳回了乔某、贾喜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胜诉 三方上诉
然而,这一判决无疑超出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心理预期,三方均提出上诉。而案子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几次开庭质证后,各方争议的焦点逐渐显现出来:乔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当初联建合同上签字的并非乔本人,而是其表弟;乔方支付的431.5万元有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其中鲁某伟当初付款120万元时,其用途上写的是“借款”而非“联建”款(且这120万元已归还给了鲁),换句话说,若没这120万元就达不到70%的支付额,乔某在履行合同时就属于违约;省残联是依法解除了和贾喜财的联建合同后才与赛亚签约的,还是“一女同时二嫁”?赛亚公司在签合同前知不知道该房产已卖给了乔某方,是属于善意购买还是恶意购买,而前者依法属合法产权人,后者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要腾交房产还将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以上焦点,就其实质归纳起来涉及两个方面:鲁某伟给付120万元的定性问题,以及省残联与赛亚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赛亚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串通。对此,省残联在出具了当时转账支票上注明的用途为“借款”后认为:120万元不应在联建款之列。此外,其已于2002年11月1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解除了和乔方的联建合同后,同时,在前一天与赛亚公司签订了联建合同。
赛亚公司则坚持认为:转让协议贾喜财方虽未签字,但却证明贾喜财方确实有转让的真实意思表达,以此说明他与残联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对此,乔出具了省残联“贾喜财方给我会先后支付联建款431.5万元(其中包括已经退回鲁某伟的120万元)”证明等证据后认为:乔方已按约履行了义务。
案情焦点 专家解读
对于这起由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家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陈光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桂明经论证后认为:“省残联单方解除合同无效,与赛亚公司签订合同属恶意串通”:首先,在乔某已付款431.5万元,即履行完先期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省残联不但按约没有交付房屋,反而单方解除合同,并登报公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此外,该公告登报时间是2002年11月19日,但省残联却于之前一天与赛亚公司签订合同。据此,省残联是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先,公告在后。这也就意味着:公告本身并不是省残联在解除合同之前,通知或征求乔某方的意见,而仅仅是省残联单方面解除合同后,向社会和乔某作的声明而已。其次,第三人赛亚公司提交的仅有省残联法定代表人朱雪明单方签字的“房地产投资转让合同书”,不仅不能证明乔方同意将该房产转让给赛亚公司;相反由此充分证明:赛亚公司在与省残联签订合同前,已明知省残联将该房屋卖给了乔某。赛亚公司在明知该房屋已卖给乔某后,在未与乔某方达成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就该房屋与省残联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另外,青岛公安局于2002年11月14日之前,曾两次前往省残联欲查封此房屋,因省残联拒绝签收查封令,青岛公安局只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解决问题。此外,省残联向法庭提交的青岛公安局查封、扣押文书证明:青岛公安局于2002年11月14日查封了该房屋,并于2002年11月18日通知了被告。而被告却在当天(即2002年11月18日),又与赛亚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赛亚公司。据此,省残联存在规避法律之嫌。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不得转让。
据悉,为了保证该案的公正公平,乔某现已申请省法院将此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依法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有关领导已同意了这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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