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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婚分房产 父母确认所有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51
刘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2002年老两口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于是便以女儿晓洁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晓洁的名字。2003年10月刘女士夫妇支付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此后,老两口按期交纳了房屋贷款并于2008年7月将剩余未还的房屋贷款全部还清。后晓洁与丈夫欲离婚。刘女士夫妇怕该房产被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便将晓洁和及其丈夫陆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晓洁对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可。陆虎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晓洁名下,系晓洁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法庭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应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本案中,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陆虎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晓洁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法院判决刘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我们的一般性认识,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就是谁的财产。如此一来,刘女士老两口的房子恐怕就要被女儿女婿平分了。本案最大的看点就在于法院并没有将房产证作为唯一的有绝对力的证据,而是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根据还贷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将房子判给了它真正的主人。我们在为刘女士夫妇庆幸的同时,更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在购买房屋时,保管好相应的银行记录、做好事前公证、签一份双方认可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能最大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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