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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执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7年9月,区法院顺利执结武汉兴旺北湖农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农工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双方当事人有较大的对立情绪,申请执行人曾经进京上访,区法院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及时执结此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该案经历两审终审,8月份由市中院作出裁定,指定区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该案的案卷材料后,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工作专班,由院长亲任专班负责人,分管院长具体负责,执行局负责人直接承办,并根据市、区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对本案的执行提出了具体意见:积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稳控工作,抓紧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区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认为,判决书中认定其享有部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而申请执行人并未依照判决向其交付,提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先行交付固定资产,否则将拒绝执行。经区法院多方调查发现,该案判决书未注明固定资产的下落,而双方当事人都称未实际占有,目前也无线索查找该资产下落,故被执行人提出的要求目前无法解决。问题无法回避,矛盾必须化解,尽管工作难度大,但区法院并没有放弃执行的希望。院党组书记、院长郑德亮同志多次与被执行人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要求被执行人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被执行人自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多次表示,如法院不尽快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将再次进京上访。鉴于此,区法院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妥善处置和预防社会隐患,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约见申请执行人十余次,做了大量的思想稳定工作,向其解释执行中的困难,劝其稳定情绪,息诉罢访,同时仔细研究案情,多次慎重讨论,决定从行政经费中将赔偿款以外的款项全部垫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彻底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对社会和法院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收到所有款项后,申请执行人感动地致信区法院:“青山法院……快速而又圆满地完成了本案的执行,依法急当事人所急,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此,我公司对青山区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依法办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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