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法系民生 和谐调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公正司法、关注民生、调解优先、促进和谐的理念,努力做好案件的协调调解工作,力求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日前,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该院法官的多方协调努力下,成功调解处结。
2001年12月,岱岳区某镇政府将该镇蔬菜批发市场内的320平方米土地租赁给卢某使用,租期三年,年租金900元,并约定承租人不得在该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合同签订后,卢某仅支付了不足两年的租金,并在该宗地上建设了四间平房和院墙,租期届满后拒绝交回租赁土地。期间,镇政府多次与卢某协调,均未达成一致。
今年5月份,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卢某告上法院。抵触情绪极大的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该案承办法官经多方了解情况得知,卢某系下岗工人,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在承租土地上搞车辆维修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希望继续承租该土地。同时表示,如交回租赁土地,要求镇政府给予相应经济赔偿。而镇政府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不能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性设施,卢某私自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且该土地属镇重要经济发展地段,卢某经营项目不符合总体发展规划方面,不同意其继续承租。
承办法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镇政府租赁给卢某的土地靠近104国道,原是一块空地,如按合同约定不能建设院墙、房屋等设施的情况下,该土地基本不能使用,无法实现其租赁利用价值,被告卢宗春在该租赁土地上适当建造一些附属建筑应在情理之中。
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找到问题症结和矛盾焦点后,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疏导工作,细致分析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规定。使卢某认识到在未征得镇政府同意和有关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屋建筑、拒付租金等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本人在该土地上经营的项目因不符合全镇经济发展规划布局,不具备继续承租条件。同时希望镇政府体谅卢某的做法,尽量给予适当补偿。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镇政府给付卢某地上建筑物>20000元补偿款后,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卢某支付拖欠的全部租金,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搬出。双方对这一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按调解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
- 上一篇文章: 原告某村村委会与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