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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平等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8:24

贷款担保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房产抵押贷款是平等原则的实质性问

  题。贷款担保法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首先是立法时要摆平这种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立法是能够处理好平等主体之间

  的关系的。如《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房产抵押贷款被担保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人屉行代为偿还本息的

  义务;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已经为其代付的贷款本息。其次是执法活动中要体现这种平等关系。担保权人不得认为发放贷款权在自己手巾t而超越法律规定要求招保人承担额外的义务,如不得强迫担保人承担非担保范围的款项。

  担保人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要求担保权人放弃权利,如利息届于已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人不得强迫招保权人放弃。此外,司法

  机父在处理贷款但保纠纷案件时,摆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秉公办案,也是十分重要的。

  贷款担保的诉讼权利平等也是主体平等的体现。当贷款担保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权

  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产抵押贷款而作为被告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答辩、反诉。人民法院在办理贷款担保案件时,既要保护—‘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又要保护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反诉权,而小能支持原告起诉权而术支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反诉权。在贷款担保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一定拥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如担保人到期不承担保证责任就没有起诉权,起诉权只能出担保权人

  行使;若贷款担保双方当事人对担保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权,胡保人已经起诉,担保枚人个再有起诉权,只有反

  诉和答辩权。但是,不完全相同诉权的存在.并不影响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地位高低、权力大小不同,享

  有诉讼权利不同.致使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诉讼地位等现象的发生。诉讼地位平等是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保障,如果贷款担保双

  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合法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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