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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抵押情况可要求双倍赔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3:50

  现房合同第四条规定了“抵押情况”条款,要求开发商明示房屋的抵押状况,提示购房人在购买抵押房产时作必要的补充约定。但新版合同有些缺陷是没有提供“附件三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的范本。这使得非法律专业的购房人可能不知道应当如何约定附件三的内容。实践中,不少开发商提供的附件三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有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出售抵押房产,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在售出后办理解押手续。因此,附件三中应当包括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同意开发商出售抵押房产的书面证明。同时,附件三还应包括开发商限期解除抵押的承诺(包括承诺办理解押、解押的期限和逾期未办理解押的违约责任)。有实力的开发商会承诺在很短的时间内解押,而资金短缺的开发商要等较长的时间。一般来讲,办理银行贷款的业主风险不大,因为不解押办不了贷款,一次性付款的业主要多加注意。此外,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约定解押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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