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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抵押登记
个人房屋抵押登记
一、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的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二、办事须知
个人房屋抵押登记,当事人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个人房屋抵押登记。
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由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办理个人房屋抵押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1、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
3、商品房购房合同(全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期房)或房屋所有权证(现房)。
4、身份证明。
三、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抵押权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
四、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发《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
五、时限划分
1、受理登记:1日;
2、权属审核:2日;
3、核准登记:1日;
4、制证、收费、发证:1日。
六、收费标准
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登记费,住房以外的房屋按抵押款的2‰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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