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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应当认真审查的几方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4:53
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之前,抵押权人应认真审查以下几方面:1、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及基本情况,如坐落位置、状况、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四至等。2、以共有房地产为抵押的,按份共有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所占份额的证明,共同共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证明。3、以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再次抵押的,应注意该房地产的价值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是否足以担保本次债权,还要注意清偿顺序居后的风险。4、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6、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7、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8、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10、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11、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12、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3、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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