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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00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一、登记要件
①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④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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