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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00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一、登记要件

  ①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④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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