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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43
购买或承租凉山州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未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家庭年均工资80%以下的(含80%)收入线标准。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符合购买或租赁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承租的面积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审一租的方式进行。
符合购房或租房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离休干部、教师、州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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