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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红塔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红塔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5平万米(含25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
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核定。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为核定的标准。
(一)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持红塔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申购者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 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五)结婚证(或离婚证)及计生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审核。区建设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区建设局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核发《红塔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简称《购房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公示。申购人名单经初步确定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上以及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办理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确认申购资格,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
第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其首次上市交易的,按《玉溪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政发〔2000〕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交纳有关税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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