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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购结果并开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签约、入住。
(一)申请条件
1、人均年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为本地长住户口三年以上的。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的证件或材料
1、填写《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2、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三)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交所在辖区居委会或单位。
2、初审:所在辖区居委会或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收取所需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审查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审核: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房改办审核,县区房改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查档、审核。
4、公示:县区房改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区房改办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县区房改办登记造册,连同审批资料报市房改办备案。
6、填发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在市房改办审核备案后,通知各县区房改办,由县区房改办给申购家庭填发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7、摇号、选房:
(1)将已审定进入轮候的家庭按申请的先后秩序统一编号并按户数分组;
(2)由公证人员将编好号的乒乓球放入摇号机;
(3)开始摇号,摇出每组规定的户数并由公证人员当场宣布摇号结果;
(4)对摇中的家庭按号数从小到大的秩序进行选房;
(5)未摇中的家庭自动进入下次轮候。
8、公布申购结果并开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由县区房改办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公布申购结果并开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
9、签约、入住:由购买家庭与业主单位签订《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购买人查验房屋,在查验单上签字确认,领取钥匙,入住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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