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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布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备受市民关注和期待,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呢?《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类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
具有市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济南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对于单身家庭来说,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有住房面积不享优惠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时,要从所购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中扣除已有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需要扣除面积的住房包括: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济南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价格实行政府指导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政府将进行三限:限定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价格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购买满5年方可交易
《办法》规定,居民买经济适用房后在办理房产证等时,房管部门会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时,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能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骗购者最高罚1000元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有关部门还将处以1000元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摇号或抽签决定购房排序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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