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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9:06

导读: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呢?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有多种情况,其中包括:父母出资购买的,夫妻一方购买的,或者是产权是第三人的等,那么这些类型的夫妻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一、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或者其他人的名字。

  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

  四、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五、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的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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