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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买房人找谁返还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02

  [案情]

  吴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公寓,房屋总价款为260万元,首期付款104万元,余下156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约定以所购公寓作为抵押担保。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却未及时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等到公寓建成去办房产证时,吴某才发现所购公寓已被某开发商卖与他人,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开发商也消失无踪。吴某认为,他已经付清公寓贷款,而银行却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开发商顺利将公寓卖给他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房款损失。

  [释案]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其事实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一、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在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吴某作为借款人,其义务在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提供抵押担保。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不可能是债权人。三、吴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请。

  律师提醒,对于期房买卖,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办理网上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的请求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经过备案登记的房屋无法出售或设定抵押,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本案中,买房人只能以购房合同向开发商请求赔偿,银行没有义务为购房人的损失买单。因此,买房时不要依赖开发商或银行包办他项权证的承诺,他项权证是在买房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上办理的,买房人才是办理的直接义务人,所产生的后果也由买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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