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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现象的根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31

  “一房二卖”现象的根源

  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房价飞涨情况下卖房人的趋利心理。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相对较轻,无法对卖房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面对巨大的利益,卖房人往往甘愿承担违约风险。此外,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环节不足,中介服务不到位,也是此类情况多发的重要原因。二手房买卖虽有网上签约的过程保障,但该过程经常是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而中介机构负责网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足等问题使得网签有时出现房产证号、地址等录入错误导致网签无法发挥作用。此外,卖方有权以恶意网签为由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也削弱了网签的应用效果。

  高房价时代,遭遇“一房二卖”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购房人较为有利,简单地双倍返还定金对售房人较为有利,但双方的盘算都一定能够实现吗?

  就购房人而言,合同在先的购房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一:购房人严格履约。购房人的不当履行很容易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故需特别注重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果时间允许,建议不要把网签、贷款等事宜完全委托中介公司处理;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合同约定不明也会导致履行受阻,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

  具体情况二:证据充分。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一旦发现卖方存在转卖他人的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情况三: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的情形。即案外人已基于善意合法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房屋无产权证或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属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许上市交易。上述情况即使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客观上也无法实现。

  就卖房人而言“一房二卖”未必获利更多,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可能要赔偿买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且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即使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法院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考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购房人应提高警惕,做好防范及补救措施。

  第一,签约前做好调查,明确欲购房屋的性质,避免合同因此无效或者履行不能。第二,认真准备,细化合同条款,方便合同履行。第三,特别注意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等条款,如明确“一房二卖”禁止性内容,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力求对卖房人的逐利心理产生震慑作用。第四,发现违约后,及时采取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避免房屋在诉讼期间完成过户。第五,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中介公司的责任,如确保网签信息录入真实、准确,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之前标的房屋是否曾经网签等情况的查询,协助买卖双方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签署后督促双方进行网上公示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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