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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关系?
如何认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00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通行权是指不动产一方因自然环境条件决定(如被相邻不动产所围绕)无其他出路时,有从相邻他方的土地、通道上通行的权利。通行权的行使,都应以最合理的方式行使,尽可能减少对相邻他方利益的损害,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对相邻他方不动产等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赔偿。
构成相邻关系上的必要通行权,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与公路(这里的公路取广义,即公众通行之道路)之间没有适合的通路。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四周皆与公路隔离,没有进出的通路;或者虽有其他通路,但是使用会造成经济上花费巨大或明显不便。
第二、须土地或建筑物通常使用之必要。必要的判断要综合不动产所处的位置、地势、面积、形状、用途以及历史来综合判断,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第三、不动产之间须为相邻关系。相邻的判断标准在第五个问题中已经详述,即相邻既包括了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相互邻接,也包括不动产权利行使所涉及到的范围是相互邻近的。
【相关案例】
原告与被告家的房屋系同一平面的相邻关系,原告家住在西面,被告家住在东面,双方房屋座向均系坐北朝南,原、被告双方家门口原有一条通道由东转向南通往西面与该寨上的一条主道相接。原告为了方便自家生活将原通道西面的转弯部分堵建厕所,然后改道通往现双方纠纷地分别通往原、被告家。自从原告改道行走双方纠纷地以来,被告家均无任何异议。两年后,二被告以其纠纷地原系自家厕所的使用地为由将原告家搭建的一小间猪圈拆除,并扩建一个砖混结构的牛圈堵塞其通道影响了原告家的通行而引起双方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排除妨碍。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通行权的侵害;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第一,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通行权的侵害,需按照构成要件逐条比对:
1、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与公路(这里的公路取广义,即公众通行之道路)之间没有适合的通路。而且该通道是历史形成的,另开辟其他通道将付出不必要的额外经济上的花费。
2、该通道的使用是土地或建筑物通常使用之必要。原告使用自家房屋的基本要求就是能和外界通过必要的通道发生基本的联系,因此该通道自是不动产权利人的通常使用之必要。
3、原告房屋和被告房屋处于毗邻状态,完全符合 “相邻”本身的需求。
第二,关于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现原、被告双方纠纷的通道处,在被告未修建牛圈之前原是原告家日常生产、生活的主要通道,被告修建牛圈堵塞后,不仅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通行,同时还影响了相邻各方的正常通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修建的牛圈应予支持,也就说被告应负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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