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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擅处共有房产 法院判决卖房协议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9:37
姐弟二人居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屋里,姐姐却擅自处理未经分割的共有房产,将共有房产协议卖给他人,收取他人的购房款10000元。5月2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姐姐同他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他人购房款10000元。
周晓敏和弟弟周晓东姐弟俩均已成家立业,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位于郧西县夹河集镇的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里。2007年2月11日,周晓敏未经弟弟周晓东同意擅自做主将该房屋卖给余某,并达成口头协议,周晓敏将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作价70000元卖给余某,余某当即付定金10000元,周晓敏出据了定金收据。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定了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70000元,并将2月11日所付定金10000元抵作第一期购房款,同月28日交付第二期房款50000元,同时由周晓敏出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第三期购房款10000元在搬家前一次性付清。由于周晓敏未能出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证明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合法所有,余某未再交付购房款。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周晓敏返还10000元购房款。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晓敏出卖的房屋系其父母亲生前所建,周晓敏和周晓东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周晓敏在明知自己所卖的房屋系与弟弟共有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周晓东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与余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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