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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贱卖集资房 儿女告母亲要求判买卖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0:02
7年前,郑州市民李芳(化名)将集资房卖给了同事;7年后,她和买房人被女儿、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卖房合同无效。但有意思的是,作为被告的母亲当庭倒戈,和女儿、儿子站到了一起。
尽管本案未当庭宣判,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随着郑州房价的一路飙升,一些卖房人开始反悔,尤其以转让集资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最为明显。仅二七区法院就有近20起房产买卖官司。
当道德诚信和法律在法庭上碰面时,谁将是最后胜者?
「事件」子女告母亲和买房人要房产
现年26岁的小歌和19岁的弟弟小朝是郑州人,他们是这起官司的原告。今年9月,这姐弟俩状告母亲李芳(如图)和李芳的同事李琳(均为化名),要求法院判7年前李芳和李琳的购房合同无效。
两人的理由是,1995年9月,父亲去世。此后,母亲李芳用父亲的工龄、待遇以及家庭积蓄,购买了单位集资房一套,共90平方米,需交集资款4万多元。李芳和丈夫系同一单位。
2000年10月31日,未经姐弟俩同意,李芳将这套房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琳。当时双方约定:“先付8万元,余款2万元等过户后再交;如果李芳反悔,李芳需支付9万元违约金;如果李琳反悔,需支付2.5万元违约金。”
然而,由于这套房子至今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争议」母亲倒戈站在儿女一边
法庭上,李芳倒戈,跟儿女站到了一起。
同样作为被告,李琳却觉得无法理解。她说,签购房协议当天,一共7个人在黄河证券公司杨经理的办公室,她拿来了8万元现金,李芳和当时19岁的小歌都在场,还亲自点了钱。
李琳的律师辩称,李芳和小歌都是同意卖房的,而且李芳亲自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摁了指印,而小歌当时也在场,这证明卖房子是她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小朝,因为他当时才12岁,属于未成年人,应有其母亲李芳监护,所以他没有起诉资格。
对于这种说法,李芳明确反驳说,当时女儿不在场,也丝毫不知道母亲把房子转让了。
「焦点」“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有效?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私自“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有效。
小歌的代理人说,李琳买房时,明知是用李芳丈夫的工龄和待遇所购集资房,明知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仍掏钱购买,因此该合同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房子当时还没盖好,她们是“买空卖空”。
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能转让。”很明显,李芳、小歌和弟弟都是这套房产的共有人,既然小歌姐弟俩没有书面同意,那合同当然无效。
对于7年前的那份合同,李芳说,她不认识字,这是个骗局。被告李琳拉来了4个证人出庭,以证明当年这事确凿无疑。
「原因」都是房价飞涨惹的祸
从昨天上午9时到中午12时,历经3个小时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小歌姐弟俩为啥要状告母亲?这实际上是个幌子!原因就是郑州这两年房价一个劲儿飞涨,他们觉得吃亏了!”法庭外,李琳家人告诉记者。
李琳家人还说,因为李芳丈夫去世,她带着俩孩子生活困难,经济紧张,想卖房,所以李琳就买了她的房。
「先例」转让“集资房”法院判无效
据了解,郑州市目前已有类似“集资房”转让纠纷宣判。但结果让买房人相当失望,法院大多判该合同无效。
郑州市民熊某和秦某均系郑州某集团职工,秦某拥有单位集资房的购买资格,他和熊某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秦将集资房赠与熊,由熊交纳集资款。去年9月,在二人对簿公堂后,二七区人民法院判该转让协议无效。
还有,郑州市民贾女士2005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了他单位的集资房,今年初,反悔的李先生走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他私下转让单位集资房属于违法。贾女士曾当庭指责对方不讲诚信,因为房价上涨才起诉。
「现象」二手房转让纠纷增多
问题是,既然本地法院已有先例,那是不是意味着买房人只能败诉?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认为,假如法院判合同无效,那作为这套房7年来的“实际占有人”,李琳也应当得到原来卖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对买房人不公平,最起码,这几万元购房款的孳息和收益没了。
对于这一房产纠纷现象的普遍出现,赵万军分析说,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郑州这几年房价直线上涨,几乎翻了两三倍,这让那些卖房人觉得吃亏,才有反悔之心;二是这些二手房大多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交易时双方没有过户,为产生纠纷埋下了祸端。
「影响」纠纷引起郑州两级法院重视
“目前,光二七区法院这类房产纠纷就有一二十起,其他法院也受理了许多同类官司。”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吕艳珍说。
据不完全统计,因二手房转让所引发的房产官司,目前郑州市两级法院有200多起案件,均正在审理中。
吕艳珍介绍,在该院的近20起房产纠纷中,大都是2000年以来的二手房转让,其中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一般来说,案情大致都差不多,由于种种原因,尽管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因办理房产过户有一个过程,所以卖房人才告上法庭。“这一现象已经引起郑州市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可能近期将为此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吕艳珍说,在实际判案中,各法院法官将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能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或判例,尽力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尽管本案未当庭宣判,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随着郑州房价的一路飙升,一些卖房人开始反悔,尤其以转让集资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最为明显。仅二七区法院就有近20起房产买卖官司。
当道德诚信和法律在法庭上碰面时,谁将是最后胜者?
「事件」子女告母亲和买房人要房产
现年26岁的小歌和19岁的弟弟小朝是郑州人,他们是这起官司的原告。今年9月,这姐弟俩状告母亲李芳(如图)和李芳的同事李琳(均为化名),要求法院判7年前李芳和李琳的购房合同无效。
两人的理由是,1995年9月,父亲去世。此后,母亲李芳用父亲的工龄、待遇以及家庭积蓄,购买了单位集资房一套,共90平方米,需交集资款4万多元。李芳和丈夫系同一单位。
2000年10月31日,未经姐弟俩同意,李芳将这套房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琳。当时双方约定:“先付8万元,余款2万元等过户后再交;如果李芳反悔,李芳需支付9万元违约金;如果李琳反悔,需支付2.5万元违约金。”
然而,由于这套房子至今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争议」母亲倒戈站在儿女一边
法庭上,李芳倒戈,跟儿女站到了一起。
同样作为被告,李琳却觉得无法理解。她说,签购房协议当天,一共7个人在黄河证券公司杨经理的办公室,她拿来了8万元现金,李芳和当时19岁的小歌都在场,还亲自点了钱。
李琳的律师辩称,李芳和小歌都是同意卖房的,而且李芳亲自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摁了指印,而小歌当时也在场,这证明卖房子是她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小朝,因为他当时才12岁,属于未成年人,应有其母亲李芳监护,所以他没有起诉资格。
对于这种说法,李芳明确反驳说,当时女儿不在场,也丝毫不知道母亲把房子转让了。
「焦点」“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有效?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私自“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有效。
小歌的代理人说,李琳买房时,明知是用李芳丈夫的工龄和待遇所购集资房,明知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仍掏钱购买,因此该合同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房子当时还没盖好,她们是“买空卖空”。
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能转让。”很明显,李芳、小歌和弟弟都是这套房产的共有人,既然小歌姐弟俩没有书面同意,那合同当然无效。
对于7年前的那份合同,李芳说,她不认识字,这是个骗局。被告李琳拉来了4个证人出庭,以证明当年这事确凿无疑。
「原因」都是房价飞涨惹的祸
从昨天上午9时到中午12时,历经3个小时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小歌姐弟俩为啥要状告母亲?这实际上是个幌子!原因就是郑州这两年房价一个劲儿飞涨,他们觉得吃亏了!”法庭外,李琳家人告诉记者。
李琳家人还说,因为李芳丈夫去世,她带着俩孩子生活困难,经济紧张,想卖房,所以李琳就买了她的房。
「先例」转让“集资房”法院判无效
据了解,郑州市目前已有类似“集资房”转让纠纷宣判。但结果让买房人相当失望,法院大多判该合同无效。
郑州市民熊某和秦某均系郑州某集团职工,秦某拥有单位集资房的购买资格,他和熊某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秦将集资房赠与熊,由熊交纳集资款。去年9月,在二人对簿公堂后,二七区人民法院判该转让协议无效。
还有,郑州市民贾女士2005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了他单位的集资房,今年初,反悔的李先生走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他私下转让单位集资房属于违法。贾女士曾当庭指责对方不讲诚信,因为房价上涨才起诉。
「现象」二手房转让纠纷增多
问题是,既然本地法院已有先例,那是不是意味着买房人只能败诉?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认为,假如法院判合同无效,那作为这套房7年来的“实际占有人”,李琳也应当得到原来卖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对买房人不公平,最起码,这几万元购房款的孳息和收益没了。
对于这一房产纠纷现象的普遍出现,赵万军分析说,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郑州这几年房价直线上涨,几乎翻了两三倍,这让那些卖房人觉得吃亏,才有反悔之心;二是这些二手房大多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交易时双方没有过户,为产生纠纷埋下了祸端。
「影响」纠纷引起郑州两级法院重视
“目前,光二七区法院这类房产纠纷就有一二十起,其他法院也受理了许多同类官司。”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吕艳珍说。
据不完全统计,因二手房转让所引发的房产官司,目前郑州市两级法院有200多起案件,均正在审理中。
吕艳珍介绍,在该院的近20起房产纠纷中,大都是2000年以来的二手房转让,其中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一般来说,案情大致都差不多,由于种种原因,尽管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因办理房产过户有一个过程,所以卖房人才告上法庭。“这一现象已经引起郑州市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可能近期将为此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吕艳珍说,在实际判案中,各法院法官将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能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或判例,尽力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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