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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母无房住 法院判决子女承担房租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04
年近八旬的老妇因年势已高,丈夫早已经去逝,现孤身一人借别人房屋居住,向儿子主张建房并尽赡养义务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共同出资为其建房居住,并依法给付赡养费用。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七十八岁的高龄的老妇施某生有三子,长子孙爱、次子孙心、三子孙明(三子均为化名)。施某丈夫于1974年就离开人世,丢下年时四十出头的施某,施某考虑到小孩没有再行改嫁,心想到老时有三子尽孝道定会幸福美满,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施某现已年迈,失去经济来源,无力依靠自身的力量建房居住,向三子提出尽赡养义务与建房请求后没有结果,遂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子共同出资为其建房居住并依法给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目前原告施某没有住所,可由三被告共同出资给原告租房居住。遂作出三子从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各给付原告施某赡养费125元、房屋租金35元的判决。
七十八岁的高龄的老妇施某生有三子,长子孙爱、次子孙心、三子孙明(三子均为化名)。施某丈夫于1974年就离开人世,丢下年时四十出头的施某,施某考虑到小孩没有再行改嫁,心想到老时有三子尽孝道定会幸福美满,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施某现已年迈,失去经济来源,无力依靠自身的力量建房居住,向三子提出尽赡养义务与建房请求后没有结果,遂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子共同出资为其建房居住并依法给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目前原告施某没有住所,可由三被告共同出资给原告租房居住。遂作出三子从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各给付原告施某赡养费125元、房屋租金35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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