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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修房屋租户摔成重伤怒告房东 法院判房东负主责
房屋年久失修致屋顶瓦片破裂漏雨,房东让租户帮忙上楼顶更换石棉瓦时,租户不慎跌落摔伤,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且做了两次外科手术,花费医疗费数万元。本是好心帮房东维修,却遭遇意外伤害。出院后,租户及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房东承担80%的责任,租户承担20%的责任,房东共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租户帮忙维修屋顶摔成重伤
张女士65岁,是高新区一城中村村民。与其他村民一样,她将自家的空闲民房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张女士为人挺随和,在她家租住的租户大都是多年老租户,关系相处十分融洽。
2013年10月,张女士发现每逢下雨,屋顶经常漏水,给自己和租户生活都带来很多不便。张女士找到租户陈先生及其他租户协商,称总是漏雨也不是办法,不如一起想办法将二楼楼顶破损的石棉瓦换掉,张女士这一提议也征得了租户的同意。
考虑到只是几片石棉瓦破损,张女士购来几片新瓦准备自行更换。正要更换时,租户陈先生出来了。陈先生今年61岁,早前到宜昌打工,已在张女士家租住近十年。当张女士让陈先生帮忙更换时,他当即答应帮忙上楼顶换瓦。
在陈先生爬上屋顶拆换过程中,突然一声响,陈先生脚踩的支撑处断裂,陈先生摔落下来不能动弹。一旁的张女士及其他租户见状,立即将陈先生送往市三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陈先生多处骨折,双肺挫伤,并进行了两次外科手术,后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8级。
租户起诉房东索赔
陈先生住院后,张女士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陈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治疗期间,因为陈先生伤情严重,张女士先后两次为陈先生手术签字。
2013年年底,陈先生出院后还未完全康复,需要进行一系列后续治疗,且短期内无法从事工作,家中也有老母亲需要抚养,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考虑到自己只是租户,而房子屋顶漏水也不是因自己造成的,纯粹是为了给房东帮忙才导致摔伤,出院后,陈先生多次与张女士协商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未果。2014年3月,陈先生将房东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陈先生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了租住事实、住院记录及司法鉴定书。而张女士则辩称,陈先生的摔伤跟自己无任何关系,是他自己从台阶上摔下致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判定房东担主责
庭审辩论焦点为,陈先生是否为修缮张女士的出租屋而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其他租户的证言及陈先生的陈述及受伤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陈先生修缮房屋时摔下受伤的事实,支持其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陈先生作为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到房顶进行修缮作业的危险性应当具有注意安全的义务而未注意,他应对其所受损失适当承担一部分。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承担20%的责任,张女士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出租屋修缮到底该谁负责?
记者采访了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芝。张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第222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房屋修缮的约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应承担修缮房屋的义务。
此外,依据《合同法》第221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出租人让承租人帮忙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有其他损失的,出租人应当依法赔偿,故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承租人在自行维修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张律师称,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房东在房屋租出去后,只按期收取租金,对房产管理并不尽责。这些出租的房屋可能因设计原因、承租人的改造或房屋本身的老化等原因,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火灾等人身伤害事故,从而导致房东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面临刑罚。市民租房时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修缮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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