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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户口准入指南
一、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
政策内容:
1、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2、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办理手续: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学历(职称)证书、户籍证明和住房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市人事或劳动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 派出所户籍室。
二、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政策内容:
1、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3、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二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4、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办理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稳定职业证明)、验资证明、完税凭证、任职资格证明或聘任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学历证明、房产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政策内容:5、2001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需要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办理手续:西部地区投资或兴办实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住房证明。
办理程序: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派出所户籍室。
三、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政策内容:
1、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办理手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年限证明、录(聘)用合同、户籍证明、结婚证、房产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派出所户籍室。
四、居民家属投靠户口迁移政策
政策内容:
1、其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依法收养)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居住地报出生。
办理手续: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和住房证明等。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
政策内容:
2、出生婴儿系特殊情况报出生。
3、未婚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迁移至居住地城市。
4、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配偶、父母可以投靠来锡落户。
5、原籍本市,现夫妻己离、退休来锡居住,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参照三投靠政策办理来锡落户。
办理手续: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原始户籍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未婚公证书(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需提供)、原籍户口迁出证明等。
办理程序: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室--->派出所户籍室。
五、毕业生落户政策
政策内容:
1、符合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应届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本市籍毕业生户口一律落家庭所在地。
办理手续:市人事、劳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手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办理程序:市人事或劳动局--->派出所户籍室。
政策内容:
2、不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或中途退学的学生,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原籍落户。
办理手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
3、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户口未落户的。
办理手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
政策内容:
4、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户口已落西部的。
办理手续: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书、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和住房证明。
办理程序: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派出所户籍室。
六、随军家属落户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规定,驻锡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锡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五级以上士官。
办理手续: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任职命令或应征入伍登记表、结婚证、有关户籍证明或需要提供的待业手续等。
办理程序:部队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派出所户籍室。
七、办理时限
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需呈报审批的事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每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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