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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擅改用途 违反约定解除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9:59

租赁房屋约定只能经营灯具、家具,承租人却擅自转租给他人开发廊、游戏厅,结果被房主告上法庭。12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解除原告姜淑英与被告尤海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在2010年9月30日前腾空租赁房屋返还原告。

2006年8月24日,原告姜淑英与被告尤海南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临街面商居楼房第二层租给被告经营,被告在租赁期间只能经营灯具、家具行业,不可经营卡拉OK、发廊、迪厅、游戏厅及其他任何违法行业,不可在该房从事赌博等违法行为,也不可擅自转租他人,租赁期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年租金1.1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按约定在该房经营家具业务。2008年3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至2011年4月3日,年租金1.2万元,1年给付1次,其余条款不变。2009年10月,原告发现该出租房内在重新装修,搬入了多台游戏机,经了解,该房屋已转租他人,且准备开办游戏厅。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其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经多次交涉未果,为此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及时腾空租赁房屋返还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姜淑英与被告尤海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只能经营灯具、家具行业,不可经营卡拉OK、发廊、迪厅、游戏厅及其他违法行业和从事违法行为,不可擅自转租,这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其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被告尤海南在其租赁期间,擅自将原告的出租房转租给他人且用于经营游戏厅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返还房屋,其诉请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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