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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35

经查实,佛冈县迳头镇政府为达到尽快解决镇址搬迁用地,经集体研究决定,以国道106线佛冈路段改造工程指挥部在新106国道旁的高栋埂地段取土弃土用地补办手续的名义,于1998年6月向国土部门申请报批用地。1999年11月23日,原省国土厅批复同意补办征用土地270.89亩(其中耕地112.33亩),并划拨给国道106线佛冈路段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取土弃土场用地。收到批复后,迳头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关于将国道106线迳头路段取土弃土场划归为迳头镇政府搬迁用地的申请》,佛冈县政府于1999年11月25日以《关于划拨原国道106线迳头路段取土弃土场为迳头镇集镇搬迁用地的批复》,批准无偿将该地划拨给迳头镇政府作为集镇搬迁建设用地。同年11月27日,迳头镇政府与国道106线佛冈路段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了《无偿划拨土地协议书》。1999年11月28丑,镇政府开始实施土地平整。经佛冈县国土局测量核实.到2000年6月责令停工时,迳头镇已平整土地面积达380亩,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109.1l亩。

【处罚】清远市国土局调查后认为,迳头镇政府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109.11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属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佛网县政府擅自批准,将国道106线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取土弃土用地划拨给迳头镇作集镇搬迁建设用地,属越权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行为。2001年1月3日,市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迳头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0911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454807元。

  2.佛冈县政府越权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佛府函『1999]37号无效,迳头镇政府违法用地在接受处理,并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搬迁工程方可动工建设。

【评析】l.调查机关对迳头镇政府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109.1l亩,以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定性是正确的,但对占用的土地类别未作交代。通常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比如罚款时,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比占用非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重一些。

  2.本案的违法主体有两个即迳头镇政府违法占用土地和佛冈县政府越权批地。该处罚决定书明确被处罚人是迳头镇政府,因此,处罚决定事项也应是针对迳头镇政府,而定性处罚时,不能将对佛冈县政府的处理也并列其中,可作另案处理。

  3.“迳头镇政府违法用地在接受处理,并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搬迁工程方可动工建设”不属于处罚决定内容,属于行政机关事后的处理意见,可另行依法作出,但不能将其写到行政处罚决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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