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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卧室渗漏肇事方无法确认 楼上业主和物业赔偿
502室的崔老太家卧室漏水的原因,到底是602室卫生间渗漏还是602主卧室阳台西封墙存在渗漏水条件,连鉴定结论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那么,502室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无法确认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基于对受害方的保护,日前作出楼上业主林先生和所在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楼下崔老太房屋装修损失及修复费合计3434.37元,并驳回崔老太要求获赔精神损害费等诉请的一审判决。
崔老太住502室,林先生住602室,系上下邻居。2005年7、8月间及2006年7、8月间,崔老太家主卧室顶板多次发生渗漏水,造成装潢损坏及物品损坏。崔老太认为造成漏水的原因是因为林先生改变了房屋结构,将卧室的一部分改成卫生间导致渗漏所致,遂将林先生和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房屋装修损坏及修复费4000元,吊灯及床上用品损坏费3000元,并赔偿因患风湿性腰痛、关节痛的精神损害费2000元。
崔老太诉称,林先生购房后其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将其中的一间卧室的一部分改成卫生间,致使2005年8月至2006年夏季期间,多次使其卫生间的水渗漏到楼下的卧室内,造成卧室的房顶、墙壁装修被破坏,吊灯、床上用品严重损坏、受潮,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由此还导致自己患上风湿性腰痛、关节痛,给自己的肉体、精神带来极大痛苦。
林先生辩称,崔老太所述均非事实,不同意诉讼请求。他列举了一系列事实。自己购买的是二手房,买房后仅仅是在装修的时候将原卫生间缩小,还将浴缸改为洗脸盆。购房后对房屋进行了精心装修,对地坪做过整体复合防水处理,即使房间内发生大面积积水也不会发生向楼下房屋渗水的现象。从崔老太提供的照片来看,可以推断水是从房屋顶部从右向左渗入的,而右侧是大楼的西墙。崔家屋顶漏水都是发生在暴雨之时,平时并不发生渗漏。综上,崔家房屋顶部发生渗漏的原因可能在于大楼西墙存在裂缝,导致夏季暴雨后雨水内渗,在楼面预制板的接缝处下渗导致502室房屋顶部及西墙面损坏,因此,崔家渗漏与自家无关。
物业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能直接认定崔老太房屋渗漏是由于西封墙渗漏造成的,崔家房屋发生渗漏与其无关,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经崔老太申请,法院委托对502室主卧室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结论有三:一是502主卧室顶板、东西两侧墙面存在渗漏痕迹;二是602室南卫生间存在渗水条件,可导致502主卧室渗漏;三是602主卧室阳台西封墙存在渗漏水条件,可导致502室主卧室渗漏。鉴定结论提出的修复方案中,修复费用为1934.37元。
对此鉴定结论,物业公司和林先生均认为,检测报告无法确认到底是602室南卫生间渗漏还是602主卧室阳台西封墙存在渗漏水条件造成502室主卧室的渗漏,故仍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此外林先生还提出502室主卧室发生渗漏的时间都是发生在大雨期间,故602主卧室阳台西封墙存在渗漏水条件造成502室主卧室的渗漏的可能性更大。
法院认为,林先生作为602室房屋产权人,应对其房屋内的用、排水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以确保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物业公司作为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据检测报告,602室南卫生间及主卧室阳台西封墙存在渗漏水条件,均可导致502室主卧室渗漏,由此可以确认林先生和物业公司违反了上述义务,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无法确认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基于对受害方的保护应当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林先生和物业公司未能向本院举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崔老太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崔老太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崔老太吊灯、床上用品损失,因发票均已遗失,为了降低双方损失及避免讼累,故不再评估,经现场查看,酌定为1500元。
至于崔老太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依据,不予支持。另,崔老太取得修复费后,若按修复方案进行维修,林先生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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