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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资承包合同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如何解决
浙江省某纺织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由纺织厂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为2967800元,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屋面工程完工3天内付总价款的30%,工程验收5天内付总价款的20%,工程交付使用6个月后1周内付总价款的48%,其余2%作为工程保修金。嗣后,某纺织厂对工程图纸进行了修改,实际施工中,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从5997平方米增加到6680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异议,起诉至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
某建筑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具有带资承包性质,违反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属无效,其余条款系双方自愿,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某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合同签订后,某纺织厂变更了部分设计,增加了建筑面积,且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鉴于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某纺织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管理,精心施工,也是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某纺织厂应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608961.72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及施工水电费共计2086559.21元,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的工程延期违约金103938元,某纺织厂应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418464.51元及该款利息。(二)驳回某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38元,审计费1593元,合计38774元,由双方各负担19387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但是约定工程不预付工程款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其余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本案中,由于工程图纸发生变更,工程量相应有所增加,按照原有合同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显然不利于某建筑公司。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当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以审计价格作为工程造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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