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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东和发煤矿违法越界开采案
【案情】 经查明,兴宁市槐东和发煤矿是曾庆标、蔡辉新等人于1992年7月集资向原新陂煤矿购买而合股经营的个体煤矿(当年购买时有《采矿许可证》。在1995年下半年整顿小煤窑时,被兴宁市政府主管部门收回,待换发新证)。1995年6月19日,兴宁市政府整顿乡镇煤矿领导小组与四望嶂矿务局耐和发煤矿发出限界开采通知,限定该矿采矿范尉最低下界水平为+135米,以二级暗斜井底往东250米外离开保安煤柱为界。1995年7月,废矿因越界开采四望嶂矿务局一矿工业广场保安煤柱,市有关部门根据采矿规定对其作出了经济处罚。但该矿不以为戒,以后继续越界开采。1996年11月6日经四望嶂矿务局与兴宁市矿务局、市煤炭局、黄槐镇煤管站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井下实地测量查实:该矿二级暗斜井底水平为+115米;三级暗斜井底水平为+54米;四级暗斜已掘进40米(斜长)。严重越界侵采四望嶂矿务局一矿工业广场保安煤柱,致使一矿工业广场生产设施、设备及工人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该矿矿井从地面至井下全部巷道均布置在一矿工业广场保安煤柱范围内,原限界+135米水平以上的储煤已全部采完。
【处罚】 兴宁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槐东和发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080192)。责令和发煤矿接此决定之日起停止生产,5天内应自行撤出井内所有设备和设施并封闭矿井井口。
【评析】 l、槐东和发煤矿不听劝告,一再违反有关规定,严重越界侵采四望嶂矿务局一矿工业广场保安煤柱,并直接威胁一矿安全生产,其行为属于违法越界采矿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2、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的规定,本行政处罚应由兴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兴宁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处罚,执法主体不对,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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