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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眷索要选房优先权胜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7
中国法院网讯 侨眷王某依法本应享有优先选房的特殊照顾,但地产商擅做主张以签订拆迁协议先后为选房顺序,导致王某无法选取自己满意的回迁房。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归国侨眷索要选房优先权的民事纠纷,侨眷王某一审胜诉。
原告王某系美国侨属,1995年11月他将位于南平市大同里47号祖房一座交由南平市城镇房产开发公司拆迁开发住宅小区,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建设方承诺安置三套住房给原告,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王某优先选房权。后城镇开发公司将大同里小区项目整体转让给被告南平金福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包括原告在内的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偿义务由被告履行。
2005年3月25日,被告金福房地产公司通知原告等11户被拆迁户选房,但未给予原告优先选房的权利,好的楼层被王某之前选房的人选走了,原告只好选取了层次较差的三套住房。200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未优先选房导致的楼层差价损失计75492元。
延平法院受理该案后,从保护归侨侨眷利益角度出发,多次到地产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调查小区住宅销售信息,科学计算楼层差价。依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相关行政法规,法院认定开发商未给予被拆迁人享受“优先选择安置地点、楼房层次和朝向”的优先权,而将同一批参加选房的人以签约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的行为,变相剥夺了原告享受优先选房的权利,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4691.2元。
原告王某系美国侨属,1995年11月他将位于南平市大同里47号祖房一座交由南平市城镇房产开发公司拆迁开发住宅小区,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建设方承诺安置三套住房给原告,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王某优先选房权。后城镇开发公司将大同里小区项目整体转让给被告南平金福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包括原告在内的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偿义务由被告履行。
2005年3月25日,被告金福房地产公司通知原告等11户被拆迁户选房,但未给予原告优先选房的权利,好的楼层被王某之前选房的人选走了,原告只好选取了层次较差的三套住房。200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未优先选房导致的楼层差价损失计75492元。
延平法院受理该案后,从保护归侨侨眷利益角度出发,多次到地产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调查小区住宅销售信息,科学计算楼层差价。依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相关行政法规,法院认定开发商未给予被拆迁人享受“优先选择安置地点、楼房层次和朝向”的优先权,而将同一批参加选房的人以签约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的行为,变相剥夺了原告享受优先选房的权利,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46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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