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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判无效
宋庄镇是北京市通州东部的一个小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原来在圆明园附近聚集的百余名画家由于房屋拆迁,需要寻找新的居住点。宋庄镇看准了发展创意产业的机会,提出了“建设画家新村,为画家再造家园”的设想,采取措施吸引大批画家到宋庄地区居住,许多画家到宋庄购买废弃、闲置的农家小院,艺术家李某就是其中之一。2002年她与辛店村民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马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北房5间、西厢房3间及院落出售给李某。
随着越来越多的画家在宋庄镇买房置地,目前宋庄镇已经成为一张创意产业的名片,镇区经济发展迅速,房屋价值不断升值。2007年马某开始后悔当初的卖方行为,想收回当初已经出卖给画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并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某和李某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李某和马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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