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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证售房构成欺被罚赔偿35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21
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售商品房,被法院处以35.7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昨日,省城首例外籍人士状告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预售证出售商品房案一审宣判,这起由预售许可证引发的诉讼给众多地产商提了醒。
无预售证售房引发诉讼
原告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雷介绍,2004年1月12日,在上海任某公司总裁的加拿大籍华人郑女士首付58万元(余款由银行提供贷款)与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43万元的独立别墅。郑女士依约办理相关手续支付了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在与她签合同时隐瞒了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效,无法办理房产证。同年9月6日,收到新房仅2个多月的郑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退回房款,同时,郑女士认为该公司有欺诈行为,并提出索赔143万元的赔偿金。
双方合同是否有效?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涉及房屋是该公司受a公司委托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他们享有开发、销售的权利,并持有a公司申办的预售许可证,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所列的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售房单位是a公司而不是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户签订合同时,并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郑女士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虽然房地产公司在郑女士起诉后变更了预售许可证,但不具有对原合同补正的效力,遂判决该合同无效,郑女士退回房屋,开发商退回房款及利息,并赔偿郑女士因购房发生的实际损失54494元。
房产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郑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并据此索赔143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要求和规定,规范自己的预售行为,恪守法律法规的预售条件,以自己名义申领预售许可证。房产公司持a公司预售许可证以隐瞒自己没有预售许可证,使郑女士误认为其有合法 的售房资格与其签约,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课以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郑女士惩罚性赔偿金35.75万元。
来源:中安网-安徽商报
无预售证售房引发诉讼
原告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雷介绍,2004年1月12日,在上海任某公司总裁的加拿大籍华人郑女士首付58万元(余款由银行提供贷款)与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43万元的独立别墅。郑女士依约办理相关手续支付了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在与她签合同时隐瞒了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效,无法办理房产证。同年9月6日,收到新房仅2个多月的郑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退回房款,同时,郑女士认为该公司有欺诈行为,并提出索赔143万元的赔偿金。
双方合同是否有效?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涉及房屋是该公司受a公司委托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他们享有开发、销售的权利,并持有a公司申办的预售许可证,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所列的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售房单位是a公司而不是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户签订合同时,并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郑女士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虽然房地产公司在郑女士起诉后变更了预售许可证,但不具有对原合同补正的效力,遂判决该合同无效,郑女士退回房屋,开发商退回房款及利息,并赔偿郑女士因购房发生的实际损失54494元。
房产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郑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并据此索赔143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要求和规定,规范自己的预售行为,恪守法律法规的预售条件,以自己名义申领预售许可证。房产公司持a公司预售许可证以隐瞒自己没有预售许可证,使郑女士误认为其有合法 的售房资格与其签约,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课以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郑女士惩罚性赔偿金35.75万元。
来源:中安网-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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