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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户墙隔音效果差 开发商被判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2
中国法院网讯 因购买的房屋的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张先生依当初约定将出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担责。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对张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东卧室与邻室客厅之间的分户墙按设计标准进行重建,并按张先生的原装修标准为其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的,由出卖方每日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200元,直至重建并恢复原状时止;赔偿张先生五千元,给付张先生5000元检测费用。
2000年5月12日,张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中心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中心在房屋预售契约中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张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2004年5月,张先生将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入住后,张先生发现自家东卧室与邻户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存在质量问题。
2004年11月,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中心立即按建筑设计规范重建自家房屋与房屋共用墙;重建后对原装修恢复原状;如逾期不进行重建,每日赔偿400元损失;支付5000元检测费;并赔偿损失2万元。
房地产开发中心称,分户墙的材料及施工均符合规范,张先生提出的检测报告形式不合法,检测依据不适当,张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分户墙隔音存在问题,故不同意其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张先生所购房屋东卧室与607室客厅之间的隔声状况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三级(最低级)隔声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开发中心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预售契约中房地产中心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张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现经权威部门鉴定,张先生所购房屋东卧室隔墙隔声效果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的三级(最低级)隔声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中心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整改、修复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0年5月12日,张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中心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中心在房屋预售契约中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张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2004年5月,张先生将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入住后,张先生发现自家东卧室与邻户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存在质量问题。
2004年11月,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中心立即按建筑设计规范重建自家房屋与房屋共用墙;重建后对原装修恢复原状;如逾期不进行重建,每日赔偿400元损失;支付5000元检测费;并赔偿损失2万元。
房地产开发中心称,分户墙的材料及施工均符合规范,张先生提出的检测报告形式不合法,检测依据不适当,张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分户墙隔音存在问题,故不同意其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张先生所购房屋东卧室与607室客厅之间的隔声状况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三级(最低级)隔声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开发中心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预售契约中房地产中心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张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现经权威部门鉴定,张先生所购房屋东卧室隔墙隔声效果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的三级(最低级)隔声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中心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整改、修复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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