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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儿子擅自过户房屋四处流浪病死街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7
中国法院网讯 朱莲花在拿到承租人李伟民的转让证明后,买下了李伟民居住的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李伟民的母亲郭素珍以李系精神病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声明无效。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郭素珍的诉讼请求,判令李伟明给丰县房产公司的房屋转让声明属无效行为。
现年75岁的郭素珍,系丰县凤城镇居民。1996年,李伟明租用丰县房产公司位于丰县青年路的两间房屋与母亲郭素珍共同居住。1998年2月,李伟明患上精神病,被送往丰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未能痊愈,生活不能自理并四处流浪,于2002年12月病死街头。
2000年10月,丰县房产公司对郭素珍租住的房屋进行住房房改。当月11日,李伟明在郭素珍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朱莲花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内容为:“县房产公司:我住的青年路住房转租给朱莲花。”2001年3月,朱莲花将该房屋购买,到丰县房产公司进行房产过户手续,并先后办理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来朱莲花找到郭素珍协商,要求郭搬出此房屋,双方发生纠纷。郭素珍认为自己作为租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李伟明是精神病人,其声明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伟明向朱莲花出具的转让声明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莲花虽然持有李伟明签名的房屋转租声明,但李伟明一直患有精神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莲花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伟明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另外,即使李伟明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出具该声明,也侵犯了共同居住人郭素珍的居住权利。故,李伟明给丰县房产公司的房屋转让声明属无效行为。
现年75岁的郭素珍,系丰县凤城镇居民。1996年,李伟明租用丰县房产公司位于丰县青年路的两间房屋与母亲郭素珍共同居住。1998年2月,李伟明患上精神病,被送往丰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未能痊愈,生活不能自理并四处流浪,于2002年12月病死街头。
2000年10月,丰县房产公司对郭素珍租住的房屋进行住房房改。当月11日,李伟明在郭素珍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朱莲花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内容为:“县房产公司:我住的青年路住房转租给朱莲花。”2001年3月,朱莲花将该房屋购买,到丰县房产公司进行房产过户手续,并先后办理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来朱莲花找到郭素珍协商,要求郭搬出此房屋,双方发生纠纷。郭素珍认为自己作为租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李伟明是精神病人,其声明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伟明向朱莲花出具的转让声明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莲花虽然持有李伟明签名的房屋转租声明,但李伟明一直患有精神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莲花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伟明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另外,即使李伟明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出具该声明,也侵犯了共同居住人郭素珍的居住权利。故,李伟明给丰县房产公司的房屋转让声明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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