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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0
中国法院网讯 自家阳台上的包装盒等物因他人燃放烟花爆竹被引燃造成损失后,王先生认为火势没能及时得到扑救是因室内消防栓无水不能使用造成。为此,王先生把房屋产权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其1万元财产损失费,并修缮被烧住房的判决。
2004年1月22日,王先生发现存有包装盒等物的阳台发生火灾,便立即扑救并报警。当消防队赶到现场时,火势已呈猛烈阶段,室内家具、床铺被褥等物品均在燃烧,并向其他房间蔓延。面对火势,消防队拟用垂直铺设水带和室内消防栓供水两套方案进行灭火,但因消防栓无水不能使用,最后只好采取垂直铺设水带向火场供水灭火。大火被彻底扑灭。但居室及室内物品已不同程度受损。同月25日,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所致。
2004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由于消防栓无水、消防井无法打开,致使灭火工作延误了近1小时。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住房产权人和管理人,没有履行制止燃放烟花爆竹义务,没有保障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修缮被烧坏的住房。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高先生在阳台堆放易燃物品,外出未关窗户,给火灾发生造成隐患;公司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未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管理小区秩序的义务;公司没有制止燃放烟花爆竹不法行为的权力;消防设施每次检查都合格,不存在无水或打不开的情况;高先生的损失应由燃放烟花爆竹者赔偿;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没有义务给予维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高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实业有限公司系王先生居住楼的产权人,依法负有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职责。但该公司未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造成室内消防栓在火灾发生时无法使用,客观影响了扑救工作进行。其行为与王先生、高先生的损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实业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房屋及财产等损失状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处理正确。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同时还指出,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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